咸宁市信访局信息公开指南
咸宁市信访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部门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咸宁市信访局信息,特制定该指南。
一、主动公开部门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市信访局以及市信访局办公室以下信息:
1.市信访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2.市信访局办公室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市信访局及信访局办公室文件;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咸宁市信访局门户网站(www.xfj.xianning.gov.cn);
2.“咸宁信访”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部门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部门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部门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市信访局局及其办公室相关部门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咸宁市信访局;
办公地址:湖北省咸宁市体育路5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另行公告);
联系电话及传真:0715-8126309;
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体育路5号;
邮政编码:437100。
(二)申请提出
向市信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部门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咸宁市信访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咸宁市信访局门户网站(www.xfj.xianning.gov.cn)下载,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公开的部门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部门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部门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信访局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咸宁市信访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部门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的部门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规定。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咸宁市信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咸宁市信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申请时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政府信息名称、文号 或者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 |||||
表中标注*必填项,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须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必填项不完整的按照要求补正后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